中国检察新闻讯(陈霞)近几年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强化线索管理,规范救助金发放,探索创新建立司法救助相关工作机制,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取得良好效果。
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建立内部协调通报机制,在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的阶段,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国家司法救助权利义务,及时向控申部门通报当事人情况。加大宣传力度,拓展救助线索来源。通过利用举报宣传、法制讲座、散发宣传册、展板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司法救助相关信息。借助检务公开平台,在门户网站宣传法律援助范围、形式及申报方法等相关内容。开展“送法进律所”专项活动,通过律师及时引导当事人了解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收集司法救助线索。2013年以来,该院共获得司法救助线索10件,被害人及近亲属申请20件,对13人进行了司法救助,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4.2万元。如在杨某救助案中,杨某的父亲因故意伤害致杨某母亲死亡,杨某才3岁,在杨某父亲故意伤害案中的代理律师引导杨某向该院提出救助申请,通过审查,该院为杨某一次性发放救助金3万元,保障了杨某的基本生活。
细化司法救助标准,规范救助资金管理与发放。
严格案件调查和程序规范。该院在受理救助案件时,均对原案进行严格审查,并走访办案人员,向申请人所在地相关部门调查申请人的困难情况、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情况。对符合救助的申请人员,及时告知受助的程序、方式和手续。对不属于发放范围的申请人,及时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如在调查核实刘某申请救助案中,该院了解到刘某虽然遭受了犯罪侵害,但其并未因侵害导致生活困难。该院向刘某解释国家司法救助适用的范围和国家司法救助扶贫救困的宗旨,刘某接受了该院的意见,主动放弃了救助申请。规范救助金发放和管理。该院积极探索国家司法救助标准细化办法,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会签《国家司法救助标准细化办法》,根据被害人受侵害的程度确定救助金额,实现救助标准的量化和统一,做到同一经济区域内相同相近救助案救助标准相同。如张某和王某救助案中,两人在同一交通事故受伤,均向该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该院根据他们的伤残等级,依据该院制定的量化办法,向张某和王某发放不同的救助金。
强化对救助对象的跟踪回访,提升救助实效。
该院开启司法救助回访通道,开通了救助热线、微信,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心理疏导,通过谈话、交流、跟踪帮扶等方式,对司法救助对象进行心理辅导和精神救助。坚持定期派员回访,强化多方联动,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综合救助。如,该院在对一起强奸案受助人李某回访中了解到,受害人李某精神压力大,失去了自我生存能力,两个孩子都未成年,其父母也年事已高。该院与当地教育、民政部门联系,为李某的孩子争取了学费减免,为李某一家人解决了低保,保障了李某一家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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